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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自始无效”财政部/证监会认定存分歧?

更新时间:2025-07-23 09:34点击:来源:作者:

对赌协议作为资本市场常见的融资工具,既为企业注入资金,也因其复杂的会计处理和IPO监管要求引发争议。以某新能源企业为例,2020年接受1.5亿元投资,协议约定若公司未在2024年底前实现IPO,需按年化7%利率回购股份。在IPO筹备过程中,公司提出签订补充协议,声明回购条款“自始无效”,以优化财务报表,但财政部与证监会监管口径缺存在“分歧”。

案例背景:1.5亿元投资与回购条款的财务困境

    2020年,某新能源企业获得1.5亿元投资,协议规定若公司未能在2024年底前完成IPO,需按年化7%利率(即每年1050万元利息)回购投资者股份。2023年,公司启动IPO筹备,中介机构指出,回购条款可能导致1.5亿元投资款被认定为金融负债,而非权益工具,增加资产负债率(假设公司总资产8亿元,负债率可能从45%升至64%),影响IPO审核。为此,公司提议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声明回购条款“自始无效”,并约定若IPO失败,回购义务可恢复。投资者质疑此操作是否符合财政部会计准则及证监会监管要求,担心“自始无效”条款的效力存在分歧。

 

财政部的会计逻辑:回购义务的负债属性不可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11条,金融工具的分类取决于发行方是否承担“不可避免的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在本案例中,1.5亿元投资款附带回购条款,公司在未实现IPO时需支付本金及每年1050万元利息。截至2023年股改基准日,该义务客观存在,公司无法无条件避免现金流出,因此投资款应确认为金融负债,而非权益工具。这导致公司财务报表中负债增加1.5亿元,假设2023年利息费用已计提2年(2100万元),进一步推高财务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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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2022年金融工具应用案例明确,即使后续签订补充协议声明回购条款“自始无效”,也无法追溯调整此前会计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合同无效需满足法定条件(如违法、恶意串通),当事人自行约定“自始无效”不具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仅能自签署之日起终止义务,无法改变股改基准日前的合同状态。因此,在2023年股改时,1.5亿元投资款仍需作为金融负债核算,影响公司IPO财务指标。

 

    更关键的是,案例中补充协议虽声明“自始无效”,但附条件恢复回购义务(若IPO失败)。财政部认为,这种安排未实质消除不确定性,因为IPO成败非公司可控,投资款在协议签署前仍应作为负债核算。只有彻底、不可逆的终止回购义务,且在股改基准日前完成,投资款才能重新分类为权益,且不影响此前报表。

 

证监会的监管路径:IPO申报的“宽限”逻辑

 

    相比财政部的严谨会计要求,证监会指引4号为IPO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合规路径。指引4号规定,若公司在财务报告出具日(假设为2024年4月30日)前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回购条款“自始无效”,且无恢复条款,则可视为报告期内(2021-2023年)不存在回购义务,1.5亿元投资款可确认为权益工具。这将显著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从64%降至约45%),提升IPO通过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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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补充协议签署晚于财务报告出具日,公司需提交最新一期审计报告,证明回购义务已解除。若未声明“自始无效”或未彻底终止回购义务,投资款在终止前均需作为金融负债核算,可能导致财务指标超。证监会的逻辑基于“截止日原则”,关注IPO申报时点(2024年)公司是否仍承担回购义务,而非历史会计记录的严谨性。这种安排允许企业在报告期末通过补充协议优化财务报表,但前提是协议签署时点合规且内容彻底。

差异的根源:会计准则与监管目标的平衡

    财政部与证监会的立场看似矛盾,实则反映了职责分工。财政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强调会计记录的真实性与历史准确性。1.5亿元投资款在2023年股改前因回购义务确认为负债,补充协议无法“穿越”调整此前报表(涉及1.5亿元负债及2100万元累计利息)。证监会则聚焦IPO申报时的财务状况,允许通过“自始无效”协议在报告期末消除回购义务影响,减轻披露负担。这种“宽限”处理并不承认当事人可通过约定实现法律意义上的“自始无效”,而是基于审核时点的实际状态,判断公司是否仍背负义务。

 

两者目标一致: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持续盈利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财政部防范会计操纵风险,证监会则平衡监管效率与企业上市需求。案例中,若公司在2024年4月30日前彻底解除回购义务,证监会允许将1.5亿元投资款视为权益;但若协议含恢复条款,可能被认定为规避监管,增加审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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