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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日海通证券·四名保荐人同时被出具警示函 星光农机、方正电机董秘今日接受证监会谈话

更新时间:2021-05-10 09:58点击:来源:富凯IPO财经作者:宋旭光

​富凯IPO财经解读行政监管措施第612期,本期关注海通证券、星光农机、方正电机。

内容:宋旭光

排版:孙   恒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明嘉、朱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黎明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江煌、张舒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牟健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一: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明嘉、朱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明嘉、朱文杰: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发行人于2021年2月1日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浙江绿脉怡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载明的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制图:富凯IPO财经  来源: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警示函二: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江煌、张舒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江煌、张舒: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发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卓越汽车有限公司的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载明的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制图:富凯IPO财经  来源: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李明嘉、朱文杰、江煌、张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行为还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3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警示函三: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牟健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牟健:

  经查,我会发现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在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发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卓越汽车有限公司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载明的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3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发行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发行人应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向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牟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牟健需于2021年5月10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接受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制图:富凯IPO财经  来源: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警示函四: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黎明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黎明:

  经查,我会发现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在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发行人于2021年2月1日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浙江绿脉怡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载明的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3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发行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发行人应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向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王黎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王黎明需于2021年5月10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接受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制图:富凯IPO财经  来源: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星光农机、方正电机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难辞其咎。因此证监会对星光农机董秘王黎明、方正电机董秘牟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海通证券、华西证券违规行为引起中纪委高度重视

制图:富凯IPO财经 来源:纪委监委官网

5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标题《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精准履职护航注册制改革 》。

内容显示“记者日前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获悉,为推动规范保荐机构履职尽责,保障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该纪检监察组进一步加强政治监督,督促证监会强化监管职责,压实保荐机构“看门人”责任。 

近日,证监会集中公布了海通证券、财信证券、华西证券、中山证券等多家证券公司因投行业务及从业人员违规被处罚的信息,涉及对发行人核查不充分、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等违规行为。对此,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在督促证监会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的同时,推动修订完善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建立处罚信息集中公示机制,明确每季度集中向社会公布投行业务处罚信息,实现监督与监管同向发力,推动保荐机构归位尽责。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不仅是审核重点、方式和分工的优化,还需要配套建立发行人质量、发行价格与节奏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在这一变化下,保荐机构的履职尽责能力成为注册制改革配套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说,该纪检监察组与证监会党委持续开展沟通会商,推动证监会立足监管职责定位,调整完善相应制度和流程,并将保荐业务监管等重要公权力的监督作为工作重点,督促证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和行业协会进一步聚焦保荐业务从严监管。”

“问题是监管的重心,也是监督的重点。”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说,该纪检监察组将继续紧盯“一查就撤”“带病闯关”等问题,持续推动证监会进一步完善基础制度、加强监管执法,确保注册制改革平稳推进。

随着证监会加大对中介监管力度后,海通证券、华西证券等券商也成为重点监管目标。今年4月,就收到两封警示函,一封监管谈话措施分别为“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军、周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3月,海通证券以及海通资管就曾收到严重处罚。1月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连发四份自律处分决定,对海通证券及其子公司海通资管、海通期货,以及东海基金予以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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