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润股份 ")主营业务为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 PVInfoLink 统计,2023 年上半年公司电池片出货量位居全球第三。截至 2023 年 6 月末公司拥有电池片产能 45.04GW,2023 年末公司电池片产能规模将扩大至超过 50GW。
中润光能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海通证券 ")保荐代表人何敏,石冰洁。会计师事务所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谢贤庆,翟晓宁,洪建明。
图片来源:深交所 · 创业板
中润光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龙大强
时任沛县物资局业务科长 20 岁
中润光能招股书(上会稿)显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龙大强 1973 年 7 月出生、本科学历,招股书披露其早先于 1993 年 9 月至 1997 年 8 月任沛县物资局业务科长,也即龙大强在担任沛县物资局业务科长时,年仅 20 周岁。
图片来源:中润光能招股书(上会稿)
中润光能募资 23 亿元,其中 3 亿元用于补流资金却在银行存款 9.46 亿元
中润光能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4,001 万股。本次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分别用于两个项目分别为年产 8GW 高效光伏电池项目(二期)20.00 亿元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00 亿元,合计募集 23.00 亿元。
中润光能(上会稿)显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 年产 8GW 高效光伏电池项目(二期)" 能够有效提高公司的 TOPCon 电池片产能,是公司多年研发投入与技术积累的落地实现。产品得到市场反馈后,公司将迅速做出改进,推动技术迭代,促进产品不断升级。该项目的产能提升均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进行,是公司巩固主营业务、拓展先进产能、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有利于满足公司未来随着业务规模增长带来的营运资金需求,减少潜在的财务费用和偿债压力,提升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灵活性,有效促进发行人稳健成长,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中润光能招股书(上会稿)《财务状况分析》、①货币资金变动情况分析显示,报告期银行存款分别为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9.46 亿元、2022 年 12 月 31 日,13.2 亿元、2021 年 12 月 31 日,1.27 亿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1.37 亿元。可以看出,公司的银行存款金额较高,这也表明公司的资金实力较为雄厚。
图片来源 : 企查查
根据中润光能招股书(上会稿)中的财务数据,中润光能公司在报告期内的银行存款金额分别为 9.46 亿元、13.2 亿元、1.27 亿元和 1.37 亿元。可以看出,中润光能的银行存款金额较高,这也表明公司的资金实力较为雄厚。
为何中润光能在银行存款仍然十分充裕的情况下为何不优先使用银行存款来支持公司的研发和项目建设,而是选择通过股票发行的方式募集更多资金?特别是在当前中国股市环境下,这样的举动是否对股民构成了伤害?
中润光能监事刘旭担任法人及董事公司未披露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何敏,石冰洁是否勤勉尽责遗漏公司招股书是如何通海通证券内核
中润光能招股书(上会稿)显示,刘旭 2021 年 6 月至今任高新国资投融资总监;2021 年 12 月至今任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基金有限公司董事;2022 年 9 月至今任先导薄膜材料(江苏)有限公司监事;2022 年 9 月至今任中润光能监事;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徐州城南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3 年 2 月至今任徐州美硕商贸有限公司董事;2023 年 4 月至今任徐州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企查查显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高新国资"),刘旭任投融资总监。高新国资为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以下简称 "徐州地铁"),中润光能监事刘旭 2023 年 9 月起担任徐州地铁董事。
高新国资控股股东为徐州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高新控股"),高新控股为徐州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以下简称 "徐州奥达"),中润光能监事刘旭 2023 年 7 月担任州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详见梳理:
图片制作:富凯 IPO 财经
数据来源:企查查、中润光能招股书(上会稿)
作为中润光能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的保荐代表人何敏、石冰洁是否勤勉尽责,海通证券的保荐代表人何敏、石冰洁是否对刘旭的兼职信息进行了全面核查?为何在招股书中遗漏了这些重要信息?
更令人费解的是,这些未披露的信息是如何通过海通证券的内核审核的?作为保荐机构,海通证券有责任确保招股书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海通证券的保荐代表人何敏、石冰洁是否对刘旭的兼职信息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实际控制人龙大强、孟丽叶
保荐机构项目协办人王海鹏
保荐代表人何敏、石冰洁
声明不存在虚假记载并撤承担法律责任
发行人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一)
本公司已对承诺本招股说明书进行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图片来源:中润光能招股书(上会稿)
参考资料:
1、数据支持:企查查
2、上交所 · 科创板 · 项目动态
3、中润光能招股书(上会稿)
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免责声明:本文为,【富凯 ipo 财经】原创文章,未经作者同意禁止转载,转载必究。本文所有内容参考资料均来自三方机构公开信息、法定义务公开披露的信息。【富凯 IPO 财经】原创内容及观点客观公正,但不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本文信息仅为阅读者交流学习为目的,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依据该信息作出决策。【富凯 IPO 财经】不对因使用本文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任何责任,如内容侵权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