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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昌科技IPO:信息误差频现,国金证券及保荐人武军、陈超面临新‘国九条’合规性考验

更新时间:2024-05-10 19:48点击:来源:作者:富凯IPO财经

    安徽大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科技”)公司主要从事冲压和焊接汽车零部件及相关工装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冲压和焊接汽车零部件分为车身件和底盘件。大昌科技23年6月27日受理,同年7月24日收到首轮问询反馈,目前(2024年3月26日)收到第三轮问询,现在处于“中止”状态。

    大昌科技保荐机构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元证券“) 保荐代表人武军,陈超。会计师事务所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 卢珍,夏小蕾,李增。

图片来源:深交所·创业板项目动态

    钟华山持有公司 57.69%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华山与刘世英、颜信之间的股权代持为满足《公司法》(1999 年修订)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2000年 3 月至 2013 年 11 月,钟华山曾委托刘世英(钟华山配偶之母亲)及颜信(钟华山配偶之叔父)代为持有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其形成及解除过程如下:

图片来源:大昌科技招股书(申报稿)

大昌科技IPO审核焦点

供应商合作时间点前后不一

国金证券保荐团队勤勉尽责与否的追问

    据大昌科技招股书(申报稿)披露,奇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奇瑞汽车”)自2000年起便与大昌科技建立了合作关系,并且连续多年稳居大昌科技第一大客户之位。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奇瑞汽车对大昌科技的采购额逐年攀升,分别为2.39亿、3.93亿、5.08亿和3.04亿,这一串数字不仅彰显了双方合作的紧密程度,也侧面反映了大昌科技在汽车零部件供应领域的稳固地位。

    然而,当市场视线转向大昌科技首轮问询回复时,却出现了时间上的微妙错位。大昌科技首轮回复文件中明确指出,大昌科技实际是在2001年才正式成为奇瑞汽车的供应商。这一表述与招股书中的“合作始于2000年”形成了鲜明对比,引发了市场对于信息披露准确性的质疑。

图片来源:大昌科技首轮问询回复

    继与奇瑞汽车合作时间的争议之后,又一起关于关键合作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浮出水面,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对其信息披露准确性的疑虑。这次,焦点转向了其与另一重要合作伙伴——苏州首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简称“苏州首钢”)的合作时间点。

    大昌科技的招股书(申报稿)中明确记载,苏州首钢为其2022年度的第四大供应商,当年采购钢材总额达到4,248.03万元,占总采购额的4.66%。值得注意的是,招股书特别指出,双方的合作关系起始于2022年。然而,这一说法在随后的首轮问询回复中遭到了质疑。

图片来源:大昌科技招股书(申报稿)

    根据首轮问询的官方回复,大昌科技与苏州首钢的商业往来实则在2021年就已经开始,当年的采购金额为1,444.95万元。这一新信息直接推翻了招股书中的时间表述,表明双方的合作并非如申报稿所述的2022年起始,而是提前了一年。

     面对这样的情况,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武军、陈超的专业性和尽职调查的彻底性受到了业内外的广泛审视。这种时间上的不一致,究竟是无伤大雅的笔误,还是在关键信息披露上的疏忽?保荐团队是否在审核材料时充分履行了核查验证的责任,确保所有公开信息的准确无误?

    作为保荐代表人,武军和陈超的责任在于确保所保荐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公开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针对大昌科技与奇瑞汽车合作时间点的不一致,期待国金证券能够给出合理解释,澄清疑惑,证明其在保荐企业上市过程中确实做到了勤勉尽责。

IPO信息披露真实性

大昌科技高管简历时间线混乱

    继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合作时间点的不一致之后,公司高管的个人履历时间线也出现了令人费解的偏差,进一步引发了市场对其信息披露质量的担忧。

张琛任职时间“穿越”谜团

    大昌科技招股书(注册稿)中明确记载,张琛自2022年11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安徽安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后者职务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11月。

图片来源:大昌科技招股书(申报稿)

    然而,安徽安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中的《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却揭示了一个截然不同的时间线——张琛早在2022年1月便已加入该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比大昌科技招股书披露的时间足足提前了10个月。

图片来源:安徽安簧23年年报《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陈新任职先于公司成立的“时间悖论”

    高管履历中的时间错位不仅仅出现在张琛一人身上。招股书显示,陈新自1995年6月至1999年1月担任芜湖裕合机床附件有限责任公司经销部负责人,随后在2019年12月至今担任大昌科技监事会主席。

图片来源:大昌科技招股书(申报稿)

    然而,根据企查查的公开信息,芜湖裕合机床附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时间却是1997年4月,这意味着陈新在该公司成立之前一年多便已开始担任职务,这一“时间悖论”无疑为大昌科技的信披真实性蒙上了又一层阴影。

图片来源:企查查

市场反应与监管关注

    综合上述信息和新“国九条”的要求来看,国元证券作为一家正在积极适应监管升级的券商,其内部架构和合规制度应当是在不断优化以符合更严格的监管标准。新“国九条”着重强调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加强监管与防范风险”以及“处罚‘排排坐’,头部大哥先问责,中小兄弟不放过”的原则,显示出监管层对于券商及其从业人员的高标准和严要求,特别是在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和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角色方面。

    具体到国元证券和保荐代表人武军、陈超在大昌科技IPO项目中的表现,是否存在以下几点合规性考量:

    1. 信息准确性:大昌科技的招股书与首轮问询回复中关于关键时间节点的描述不一致,如与奇瑞汽车合作的起始时间、与苏州首钢的合作时间以及高管履历中的时间线混乱。这些不一致可能会被视为信息披露的不准确,违反了新“国九条”中加强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的要求,同时也触及了中介机构应尽的审慎核查义务。

    2. 保荐代表人责任:武军和陈超作为保荐代表人,有责任确保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的不一致反映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疏忽或不足,这与新“国九条”中强调的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相违背,尤其是要求保荐机构不能与发行人合谋造假,且在项目风险评估上要有清晰的判断和应对措施。

    3. 监管反馈:新“国九条”环境下,监管机构对中介机构的问责更加严厉,即便是头部券商也不例外。华西证券因保荐业务违规已被暂停资格6个月,显示监管层对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因此,如果国元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在大昌科技IPO项目中被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根据新“国九条”的精神,他们也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国元证券或武军、陈超在大昌科技IPO项目中有违规行为,但从新“国九条”对券商和保荐代表人的高要求来看,他们在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尽职调查的充分性上可能存在合规风险。最终是否合规还需等待监管机构的正式调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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